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各类固定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的有关规定及国家与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一条 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
1.负责学校固定资产配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核实、产权登记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固定资产的绩效考核。
2.负责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使用管理,以及设计、安装等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一条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含)及以上),能够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二条 固定资产分类六大类: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
1.各类固定资产执行起点单位价值为:
(1)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起点单位价值1000元(含)及以上。
(2)专用设备起点单位价值1500元(含)及以上。
1.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主要是指不易移动的大批家具、用具类。
2.家具用具是指学校教学、科研、办公所需的家具用具,如床、台、桌、椅、凳、沙发、柜、架等。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取得与配置
第一条 使用学校经费添置固定资产,部门应填写申购单,报管理部门批准后。
第二条 购置固定资产达到限额,应按照《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招标管理办法》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供货方或承建方。
第三条 购置固定资产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一条 固定资产实行学校和部门两级管理,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资产处与设备处负责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有权对固定资产进行合理调配,充分发挥其效益,学院(部门)之间的固定资产调配须经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条 部门必须有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帐,每台固定资产都需贴上相应的标签,以便随时查对。
第三条 为防止学校固定资产的流失,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部门每年实施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制定资产盘点计划,部门人员开展盘点工作,结果经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资产处和设备处。
第四条 所有的固定资产,个人不得擅自占有或变相占有,否则追究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产权注销的行为。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二条 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情况,应做相应处置。
1.超过国家及学校规定的使用年限,且已不能发挥其最低使用功能;
2.达到法定报废年限或强制报废标准;
3.因技术进步等原因,现有固定资产的性能或功能已无法满足使用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
4.因自然因素或人为原因,致使固定资产严重受损,已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不具备经济性;
5.依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条 部门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在每年上半年提出申请,管理部门统一审核汇总,报请分管领导获批准后方可报废。
第四条 固定资产被窃,应及时报警并取得报警受理记录,凭警方出具的失窃证明办理固定资产报损处置申报。其他情况如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保管不力,发生被窃、遗失、损坏等状况时,应认真查清责任,并予以赔偿。
本管理办法经党政联席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公共教学部
2021年3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