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体育工作)管理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5-10浏览次数:289

一、认真贯彻执行《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及《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保证学校体育工作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二、学校体育工作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三、学校体育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勇敢、顽强、进取的精神。

  四、学校体育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

  五、学校要认真组织好早操、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

  六、学校要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质健康标准的达标活动和运动员等级制度。

  七、课外体育活动要有组织、有领导,按指定场地和规定项目进行,形式尽可能的多样化,注重实际锻炼效果。

  八、学校开展体育活动时,体育教师或班主任要跟班进行辅导,教育学生注意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九、学校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十、体育课教学要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要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体育课的教学形式要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十一、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的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十二、认真组织实施《国家体质健康标准》,明确侧重项目,抓好课堂教学,每学年组织一次达标考试,并建立健全学生体质健康档案。

  十三、按期做好学校体育填报统计工作,如实上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情况。

   十四、学校要定期开展班级、年级之间的体育竞赛活动,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十五、学校体育竞赛要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

  十六、学校要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积极组队参加教体局组织的各种比赛活动。

  十七、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要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

  十八、学校专业训练队参加非教体系统组织的比赛活动,必须报请县教体局批准,并做好相关安全防范工作。

  十九、体育教师要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二十、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运动服装。

  二十一、学校要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

  二十二、学校要按照国家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场地器材。学校体育器材要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确保运动场地、器材和设备,满足体育教学与课余训练的需求。

  二十三、学校运动场地要经常平整,器材设备要明确专人管理,经常检查和维修,防止因器材损坏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的伤害事故。

  二十四、学校要根据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内,实行专款专用,以保证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十五、学校必须由一位副校长主管体育工作,在制定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把体育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二十六、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要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七、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当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体育教研室

2018年5月10日